凡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政府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称财政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边远地区的县以下预算单位可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财政拨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2)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按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国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3) 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借款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但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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