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最后一张发票丢失了,该如何处理?到
1、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刊登“遗失声明”。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失,并按照规定刊登“遗失声明”。
2、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行...全部
1、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刊登“遗失声明”。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失,并按照规定刊登“遗失声明”。
2、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8]20号)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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