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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如何临时交接出纳工作

我们有好多未报发票及单位借条,临时交接工作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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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3

209 0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涨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 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9.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0.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如何区分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的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在其后,则不应有原移交人员承担责任,而应有接管人员承担责任。
     。

2010-11-23

203 0
    应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交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填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纪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纪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2010-11-23

175 0
直接跟领导说,让他们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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