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产损失怎样扣除?
企业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
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 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符合税 法规定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一、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以后的余额,可以 作为现金损失扣除。
二、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存款职能的机构,由于该 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不能收回的
部分,可以作为存款损失扣除。
三、 企业除了贷款类债权以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 之...全部
企业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
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 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符合税 法规定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一、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以后的余额,可以 作为现金损失扣除。
二、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存款职能的机构,由于该 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不能收回的
部分,可以作为存款损失扣除。
三、 企业除了贷款类债权以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以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 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没有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经 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以后,无法追偿的;
(五)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企业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履行必要的程序以后,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扣除:
(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
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以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 产或者遗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追偿以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 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以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
债务,对借款人财产清偿和对担保人追偿以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 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以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X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 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以
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以后仍然无法收回 的债权;
(六)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 以后,经法院调解或者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
和解协议或者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后无法 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 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 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
追偿以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的时 候,凡幵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
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以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
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以后仍然无法收回的透支 款项;
(十)助学贷款逾期以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以
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 任以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以
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扣除:
(一)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经 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 已经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由于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
债的;
(四)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经 完成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3年的;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以后的余额,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存货
盘7损失扣除。
七、 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 净值、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以后的余额,
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存货毁损、报废损失扣除。
八、 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以后的余额,可以作为固定
资产、存货被盗损失扣除。
九、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能从增值税 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
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时候,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的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分开核
算,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能在计算境内 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企业扣除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发生的合
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照当时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
失,在当年因故没有扣除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规 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企业由于以前年度资 产损失没有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出现亏损的,首先应当 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
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上述办法作出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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