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B类所得税中,有符合条件的小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一项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以上两项政策主要是减免适用税率不同,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计算减免所得税额,而其他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按照“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计算“减免所得税额”。
二者减免幅度不一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