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 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 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 9日财税〔2008〕157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全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 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 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 9日财税〔2008〕157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幵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 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注: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凭证。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 政策。
以下相关的物资回收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 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幵发公司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