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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提出异议不动产是否可以一半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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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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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儿起诉父亲要求返还房屋 2007年6月王兰与赵永亮的女儿赵倩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将房屋返还。在诉讼中赵永亮主张,“虽然在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利尚未转移,我将房屋卖掉实际上已经撤销了赠与,赵倩无权起诉,其诉讼主体不适”。
    多次调解未果后,赵倩撤回起诉。 2、前妻起诉前夫、购房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7年8月王兰将赵永亮、赵永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赵永亮、赵永梅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兰认为该处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赵永亮无权单独处分,自己当初并没有在售房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无效。  赵永梅则认为该处房屋的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赵永亮,其有理由相信他有处分权,并且她已在该房屋中居住了6年之久,虽然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但已经实际占有了该处房屋,是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当初赵永亮出售房屋时王兰也知道,她当时并没有反对,直到6年后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兰与赵永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儿赵倩所有,该行为系赠与性质,但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赵永亮将该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房屋出售给妹妹赵永梅,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撤销了赠与,该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赵永亮卖房时未征得王兰同意,现王兰提起诉讼,对赵永亮处分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故赵永亮与赵永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中,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1。赵永亮与赵永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赵永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该房屋内迁出,将房屋返还给王兰、赵永亮;3。  赵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赵永梅购房款10万元。
   。

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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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房产不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不能转让和分割。你说的情况一般认定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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