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去年下半年成立的,由于去年刚成立,利润为负数,因此税务局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查帐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今年截止三季度,我公司出现盈利,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00万元,税务局就说必须由核定征收又改为查帐征收。这样一来,我公司的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了。他们的作法是否合理呢?我公司能不能还是保留原来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依据是什么呢?希望有朋友能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难题。
首先我觉得现在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方式的依据不太合法。就你所说,要肯定的是:征收方式的确定与企业是否有利润没有直接关系,而与企业是否财务健全,是否核算规范有关系。可以看下面的第三条内容。
你提出的疑问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当年可以随时根据你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从查帐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但目前还没有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收征收的规定,但税务部门可从下一年从高核定你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或改为查帐征收。
请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几个规定,试着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同与支付,当年仍维持核定征收方式和目前的应税所得率。
1、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部
首先我觉得现在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方式的依据不太合法。就你所说,要肯定的是:征收方式的确定与企业是否有利润没有直接关系,而与企业是否财务健全,是否核算规范有关系。可以看下面的第三条内容。
你提出的疑问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当年可以随时根据你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从查帐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但目前还没有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收征收的规定,但税务部门可从下一年从高核定你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或改为查帐征收。
请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几个规定,试着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同与支付,当年仍维持核定征收方式和目前的应税所得率。
1、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2、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3、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第十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参考文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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