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总公司怎么分配分公司的所得?
应该不用缴纳所得税。因为你们分公司已经没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计算预缴所得税的因素。
理由如下:
1、根据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全部
应该不用缴纳所得税。因为你们分公司已经没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计算预缴所得税的因素。
理由如下:
1、根据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2、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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