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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方的行为,明显的属于通奸行为而不属于非法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和通奸的定义: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非法同居触犯了婚姻制度所提倡的夫妻间忠诚和谐,一夫一妻制,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有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一般的社会青年一起居住并不叫非法同居,法律不管,只是要受到道德上的非议。 而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感情、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
显然本案不适用上述几位网友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同居,而适合应当作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全部
本案中女方的行为,明显的属于通奸行为而不属于非法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和通奸的定义: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结婚而与他人共同生活居住。非法同居触犯了婚姻制度所提倡的夫妻间忠诚和谐,一夫一妻制,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有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一般的社会青年一起居住并不叫非法同居,法律不管,只是要受到道德上的非议。 而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感情、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
显然本案不适用上述几位网友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同居,而适合应当作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这其中就包括通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鲁罗蒂语:在本案中女方与他人通奸基本上属于道德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而只有在与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是,法律才能进行调整。
可是离婚的唯一认定理由是感情是否破裂那只有要求你的朋友收集关于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比如:你的朋友根本不能再和女方生活再一起,已经是分居状态。
显然这种情况是在朋友有证据证明女方确有通奸行为和感情破裂的证据(当然女方通奸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
如果说,女方死不承认,并且的确已经悔改,第一种情况女方不承认,就需要列举他们生活当中一些日常行为根本无法在一起生活作为理由。第二已经悔改,还是劝劝你的朋友不离婚为好,一个家庭的和谐美满,比什么都重要。
不过你的朋友心理上承受不了,执意要离婚,也请他快快的解决烦恼,那样对双方都有好处。如果女方执意不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切记!!!看看《解释》的第7和《民诉》的111(7)就不难看出,后半部分1年的规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经过6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就从诉权的角度给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手段,其中应包含了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准予离婚的意思或者可以离婚的意思。
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第一次离婚没有没有结果的话,你的朋友可以利用第二次诉权的行使来解决这个事情的。一般的这样的话法院也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鲁罗蒂语:其实现代婚姻已经不是原来的“材米婚姻”,已经处于权利婚姻发展阶段,夫妻双方对自己的权利都有强烈行使的愿望,可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在夫妻双方要求权利的同时,希望也多进一点自己的义务,那样婚姻的平衡就不会打破了。
当然关于前几个网友说的财产的分割的问题那要看,女方是否有通奸的过错。
还有,男方一个人显然不能作为证明女方通奸的行为,离婚的时间没有什么限制,可是一般的通奸行为已经过去一年以上,而女方有没有通奸行为发生,而又没有其他的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不会再判离婚。
希望你的朋友尽快解决问题。如果我回答的不完整、你不明白或者还有问题,请登陆我的博客进行留言(在我的文章有一栏法律留言在文章后评论中留言或者在给我留言的一栏中留言)--鲁罗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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