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中介签了二手房服务协议,由于当时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签字的时候中介也没说,等到与房主签合同时才知道没有房产证.协议上没有时间约束,只有表述如与别的中介成交就是违约字样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这样的合同如我放弃了购买意向该合同是否自动失效以后如在别的中介接受其服务是否算与原中介违约.
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双方都可以要求中止合同,但以不损害对方利益为前提。
你与房屋中介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说是居间合同,房屋中介作为居间商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你在与卖方签订合同时才知道对方没有房产证,而中介也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实际上中介已经违约了,因为中介没有把双方的真实情况告知,你可以以此来追究中介的违约责任。如果中介故意这样做的话,其有欺诈的故意,你可以以此来提出解除合同。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房主隐瞒了即使是为欺诈但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总地看这合同没有其他符合你说的情形,因此是有效的。
但你这情况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你可以请求撤销。但要注意: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