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制产品模型,每件价值几万元,用作产品 宣传展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还是计入 固定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条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 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 和物料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3条规定,固定资 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 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制价值万元以上的产品或产品模型用 作产品宣传或展品,而非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应作为自制固定资 产处理。
(2)产品或产品模型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根据《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4款规定,只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 另外第 23条明确,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用于 业务宣传或展销,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视同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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