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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退回让对方重新开具?

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超过180天,是否可以退回让对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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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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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1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⑤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日期起超过 180天,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企业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发票未经认证,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开具通知单,对方凭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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