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 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
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
此外,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现征 收营业税。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
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不动产的 转让征收营业税。
与原条例和细则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