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中秋节将其生产的月饼100 箱作为福利分给职工,每箱成本200元,售价300元(含税),该企业将月饼分给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生产的月饼作 为福利分给职工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0父300 + (1 +6%)父6%=1698。11(元)
该企业将月饼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应缴纳增值税1698。 11元。
注...全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中秋节将其生产的月饼100 箱作为福利分给职工,每箱成本200元,售价300元(含税),该企业将月饼分给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生产的月饼作 为福利分给职工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0父300 + (1 +6%)父6%=1698。11(元)
该企业将月饼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应缴纳增值税1698。 11元。
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 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金、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 物品。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与原细则规定一致。原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 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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