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商业/理财 个人理财

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全部回答

2018-04-18

0 0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签订时一定要认真仔细,据实以告。签订保险 合同是投保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但很多投保者在读完合同以后还是不知所云。其实,看 保险合同条款时,把握保单的要点是关键,一般情况下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就可以了。
  ―、必须仔细核实保险合同上填写的内容在填写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时一定要是自身情况的真 实反映;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还有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 否与要求相一致等。
    李琦性格外向,酷爱旅行。她的足迹遍布了大江南北。2010年底,李琦又一次决定利 用年假赴云南旅行。可不巧的是李琦在行前身份证不慎丢失。为了不耽误自己计划好的旅行,她特意赶到旅 行社,询问是否可以用妹妹李冉的名义报名参加旅游活动。
  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李琦缴纳了各种活动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在旅行社保险 代理处购买了《境内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50元,保险金额25万元,保险期限为: 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
    由于李琦以妹妹的名义参 加旅行,在旅行社经办人员的指点下,她在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一栏里亦填写了妹妹李冉 的名字。李靖在随后的旅行团出游时,意外受伤,不治身亡,家人知道其死讯后悲痛欲绝,后发 现李琦身前的投保单,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认为其应当给付保险金额25万元。  保险公 司非常重视这项理赔要求,立即开始了仔细的审核。在核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了解到,被保 险人是李冉,但真正的死者却是李琦。李琦冒其妹妹李冉的名义赴云南旅游,而真正的被保 险人李冉至今安然无恙。
  于是在2011年1月,保险公司正式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的决定。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琦的家人非常愤怒,认为当时李琦的冒名行为是经过旅行 社同意的,投保也是在相关人员的指点下才填写妹妹李冉的名字,这些都是有人证明事实存 在的,不存在欺瞒的诚信问题。
  于是,李碲家人一气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最后, 尽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 原告也耗了不少精力。  综观本案,由冒名而导致的理赔困扰也恰恰证明了投保者缺乏对填写保单应有的严肃 态度。
  二、耐心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主要描述了保险的保 障范围与内容,关系到投保人的核心利益,一定要仔细查看,不可敷衍了事。  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如自 杀等。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应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极不满意,尤其是在 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被要求赔付,就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推却责任。
  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所包含的名词解释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必须含有的内容。  在购买保 险时,一定要看清、读懂这些名词解释,有的保险公司抠词抠句,有时只一字之差也可能得 不到赔付。
  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这一条说明主要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 解除权。保险公司有不能擅自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的义务,而投保人则有可随时提出 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力。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纠纷或对合同产生异议,《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总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要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对其慎重 对待,彻底弄清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再决定要不要签署。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商业/理财
个人理财
贸易
保险
银行业务
经济研究
股票
商务文书
创业投资
财务税务
企业管理
产业信息
基金
外汇
金融
证券
经济
银行
黄金
期货
财政
商业
房地产
个人理财
个人理财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