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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审查拆迁行政部门的哪些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拆迁行政案件时,重点审查拆迁行政部门的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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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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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在无奈情况下,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在审查这类行政案件时,一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申请人、行政裁决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审查作出裁决前是否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方可作出裁决,对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的,应当制作有调解笔录,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径行作出裁决的,应认定程序违法,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有明确规定。
     三是审查拆迁人是否领取拆迁许可证,是否在拆迁期限内、拆迁范围内进行拆迁,是否具备了拆迁条件。 四是审查作出裁决时是否委托了有符合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予以评估,评估项目与价格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二十四条规定制定的补偿标准。
       五是审查房屋拆迁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书面形式是否齐备,是否对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一一载明,是否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是为了争取胜诉,被拆迁人应针对法院审查的事项作出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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