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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和增值税 是否视同销售?

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宣传样品,所得税和增值税 是否视同销售?如成本为80元,正常售价100元;增值税纳税视同销售收入100元,申报销项17元;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00-17=83 (元),视同销售成本80元,同时应计入广告宣传 费83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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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328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M号)第2条第1项规定,企业将资产 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 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第3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 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 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宣传样品,应视同销售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如成本为80元,不含税售价100元; 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0元,视同销售成本80元。应列销售费 用97元。 借:销售费用 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库存商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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