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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处理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某单位拟为全体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 100元。由于该项支出不得列支成本费用,该单位拟在工资科目 核算该项保险费用,作为职工的一项所得,并根据发票记入“应 付职工薪酬”或“应付工资”科目,请问这种处理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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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165 0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5章成本控制中第4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 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 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如果贵公司是为高危作业职工购买 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果是为非高 危作业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则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第2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 酬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应用指南也明确规定:职工薪酬范围中的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 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 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 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 于职工薪酬。因此,贵公司将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 应付职工薪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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