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利用不同国家税负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按照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把世界各国分成高税管辖权国家和低税管辖权国家两 大组。高税管辖权国家包括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的税率大约在30%〜60%之间,而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约在15%〜35%之间。 这 些国家都有着十分严格的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制度,此外,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将处以 罚款和刑罚制裁。
低税管辖权国家和地区又被称为“自由港”、“避税地”或“税收绿洲”等,其本身又可分为 三种类型:(1)没有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又被称为纯避税地或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和地区。 在这种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中,对某些种类的公...全部
我们按照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把世界各国分成高税管辖权国家和低税管辖权国家两 大组。高税管辖权国家包括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的税率大约在30%〜60%之间,而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约在15%〜35%之间。
这 些国家都有着十分严格的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制度,此外,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将处以 罚款和刑罚制裁。
低税管辖权国家和地区又被称为“自由港”、“避税地”或“税收绿洲”等,其本身又可分为 三种类型:(1)没有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又被称为纯避税地或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和地区。
在这种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中,对某些种类的公司和个人的某些类别的所得和财产,不征 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公司或个人纳税人征收的仅仅是一些 固定的间接税,如每年一次的营业税、一次性的注册登记费等,而这些间接税的税收负担又是微 乎其微的。
,例如,在加勒比地区的一些国家,每年一次的营业税仅为100~1 600美元。这类“纯国际避 税地”即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凯曼群岛、瑙鲁、瓦努 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等。
此外,格陵兰、法罗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和密 光隆岛基本上也属于此类。如果我们把免征某些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也包括在这一 类,那么,它们还包括安圭拉岛、安提瓜岛、巴林、巴巴多斯、英属维尔京群岛、坎彭、塞浦路 斯、直布罗陀、格恩西岛、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列支敦士登、中国澳门、摩纳哥、蒙塞拉特、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圣赫勒拿岛、圣文森特岛、新加坡、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和瑞士等。
(2)所得税负担较轻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某些类别的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低于30%,在很多情况下,上述税率甚至低于10%。属于这类国家和 地区的主要有阿根廷、埃塞俄比亚、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利比里亚、马来西亚、巴拿马和委 内瑞拉等。
(3)尽管实行高税率,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 外国投资、刺激对外经济活动,某些经济发达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除了给 予公司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外,这些国家还降低了利润分配和汇出的税率。
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有 比利时、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等。应该指出的是,不少避税地都简化了法人和自然人的税务报表制度,而在税收管辖中,甚至 对不纳税和隐瞒所得也不认作刑事犯罪。显然,在国际经济中高税负国家与避税地之间的竞争,由于各自税负的高低差距,导致了全 球经济的资本和劳动力的再分配。
作为一名跨国投资者,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项 税收或某一个税种的负担轻重来代表税负总水平的高低。从宏观看,国际上公认衡量一国税负高 低的标准是:税收总额(T)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后者 (T/GDP)比前者(T/GNP)应用得更为广泛。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税负轻重主要看 资本回报率。资本回报率也称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净收益+利息支出)+总投资额净收益指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
利息支出之所以要和净收益相加,因为它是使用借入资本所 承担的代价,实际上反映了企业总收益的一部分。同量的收益额,所得税负担轻,净收益额则大; 反之,所得税税负重,净收益则小。所以,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高低。
以T/ GDP为衡量指标,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大体可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重税负国。大多数 经济发达国家属于此类。T/GDP比值一般在35%以上,税负最重的像瑞典、丹麦、比利时、法 国、荷兰等几个国家,T/GDP比值甚至在50%上下。
多数重税负国T/GDP比值在35%〜45%之 间,如欧洲的许多国家。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税负相对轻些,T/GDP比值只在30%左右。 第二类,中等税负国。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T/GDP比值一般在20%〜30%之间。
如印度、肯尼 亚、南非、突尼斯、斯里兰卡、埃及、巴西、哥伦比亚等。第三类,轻税负国^ T/GDP比值不超 过20%,大多在15%上下,有的还不及10%。轻税负的国家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属于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港”。
第二部分属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税源小, 财政收支紧张,如玻利维亚等国家。第三部分是靠非税收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石油输出国, 非税收收入比重大,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如属欧佩克成员国的阿联酋、科威特、巴林、 约旦、阿曼等。
以T/GDP比值衡量税负总水平,是就宏观考虑而言的。从微观上看,税收负担必然要分解到 具体税种上,所以作为跨国投资者,在考察投资所在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时,除了关注T/GDP指标外,另外两个指标也不能忽视,即公司所得税负担率和商业课税负担率。
其实一切税种对微观经 济都会造成影响,只不过公司所得税和商业劳务税对投资者影响相对更大一些。此外,在分税制 普遍实行的今天,跨国纳税人在进行避税筹划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分权体制的情况,也必 须掌握。
关注的重点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课征的那些税种,分别课征的也好,附加课征的也 好,要看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有多高。需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地方税的比重很大,如果测算税 收成本时,只算中央税,忽略地方税,将带来避税筹划的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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