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准在外省成立一个生产性分支机构(需要成为一般纳税人),现在的问题是决定是否独立核算,所有请教大家1、独立核算分之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之机构都有什么区别?2、在帐务上,是不是独立核算分之机构一定要建立完整的帐务处理系统,并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非独立核算是不是就可以不建账。3、若成立非独立核算分之机构,则该机构在帐务上或税务上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非常感谢大家!
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其副本。
上述两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不论区间大小、机构多少,都应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注册税务登记也是税务登记的一种。
2、常设分支机构是指在外地设立一个分公司。常设分支机构税收管理一般要求就地缴纳流转税,但是如果是增值税,分公司有可能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而是由总公司来缴纳。
因为如果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总机构直接向客户开票,这时,分公司就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常设分支机构,那么它在缴纳所得税时,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附加条件。
不同性质的企业,税法有不同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分公司需要会同缴纳;但如果是内资企业,那么其进行会同缴纳带有一些附加条件,其常设分支机构必须是非独立核算的机构。
3、独立核算机构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在外地设立结算账户;②设立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③能独立计算盈亏。
如果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那么当地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该常设分支机构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应该在当地交所得税。如果这3个条件不同时具备,那么设立的该常设分支机构就是非独立的核算机构。 例如采用报账制,但不出具体的报表,而是到总公司报销一切费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就属于会同缴纳,当地税务部门计算不出分支机构的盈亏。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区属于低税地区,那么公司应当尽量独立核算;如果分公司所在地区没有任何免税条件,或者税务征管非常严格,那么应当将其设成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所谓独立核算机构,实际上就是子公司,子公司在当地办理独立的税务登记证,有自己专门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这种情况下所有的税收就应当就地缴纳,特殊情况下子公司也可以向总公司会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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