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如果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 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4条 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 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 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①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 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 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全部
(1)会计处理。
如果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 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4条 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 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 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①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 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 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②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 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 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 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 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
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如果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规定做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年第25号)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 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16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 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22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 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 公告;
③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 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证明;
⑤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 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 纳税情况说明;
⑦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 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23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 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 报告:
第24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
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l‰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 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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