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
(1)所得税方面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 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 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 赠;...全部
(1)所得税方面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 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 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 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 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2) 增值税方面有以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 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 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 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方面应作为视同销 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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