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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前取得营业税发票的分包款能否抵减销售额?

试点前取得营业税发票的分包款能否抵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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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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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 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 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5月1日之前收到的尚未扣除的分包款营业税发票可以在5月1 日之后抵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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