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达到何比例时会计上会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 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一)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 取利益。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 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 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 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第六条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 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 因素。
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 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釆用权益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指出: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 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 对合营企业投资。(三)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 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现行会计准则没有强调投资比例,企业在进行实务处理时,除了准则定性的判定标准, 对投资比例的经验值把握,通常控制应不低于50%,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