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辅导期纳税人如何领购专用发票?
增购发票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在下次和下期抵缴?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 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 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 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专用发票 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 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全部
增购发票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在下次和下期抵缴?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 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 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 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专用发票 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 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 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 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 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 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 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 差额部分。
(六)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 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知》2004年7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依据 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 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 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 售发票数量 < 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 万元,如果幵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 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 数量。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2004年12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 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 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 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 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 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8日国税函〔2005〕1097号)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3%。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