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的问题是不是持有再就
再就业优惠政策
㈠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放宽从业范围和条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 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
2、实施税费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下...全部
再就业优惠政策
㈠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放宽从业范围和条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
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
2、实施税费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3、统筹解决经营场地。各类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
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住宅区位条件开办小商品零售点的,各镇(街道)在城市(镇)改造和环境整治中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现有的各种产业园区,相对集中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场地。
㈡政府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下列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再就业办公室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不足职工总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税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资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资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再就业办公室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核,由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已一次性进社保的人除外)。
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因非生产经营性和非个人原因,企业提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
㈢政府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的,经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核,由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已一次进社保,实行“两保”的人员除外),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暂按工资总额的20%计算,但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20元(已按最低的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的离岗退养人员不给予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