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计税工资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成本、税金及损失,其中工资属于可扣除的成本之一,但是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据实扣除的,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扣除方式,计税工资就是其中的一种,他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完全将实际发放的工资全额扣除,只能按下面两种情况去处理:一是指当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二是当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时,按照计税工资数额扣除。
例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800万元,企业有1000名职工,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所以计税工资总额为1000人*12月*1600元/月/人=19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放的工资8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2000万元时,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920万元来扣除。
前两天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文了,将计税工资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已经不是消息了,已经是开始施行了的东西了!。
感谢民生大师的指点,简爱谢谢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
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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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2006年7月1日前,是按800元/人,各省可以最高浮动20%执行。最新消息,可以扣除的计税工资2006年7月1日起按1600元/人执行,上浮20%的规定停止执行。
楼上回答的不是很确切,如果两税合并(内外资),那么需要人大起草正式的所得税法,所以还需要等待 计税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企业扣除的工资标准;原来是每人每月800元,各省可以最高浮动20%。
计税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企业扣除的工资标准;原来是每人每月800元,各省可以最高浮动20%,现在有消息要与个人所得税调为一致1600元,消息基本准确,文件尚未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