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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工资计税的方法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试用,全职、正常班,公司表示试用期满合格后才会签合同上保险,现在只是每月付我试用期的工资。但是在发工资的时候我才知道公司对试用期人员按劳务税率计税(就是不按工资税率计算),由于我本身就是财务人员,知道劳务税与工资税差别极大,比如:以应发3000为例,要是正常按工资税计算,税率是10%,扣税是115,而如果改成劳务税,最低档税率就是20%,我要扣税440元,而且没有工资条。
  就此事问过公司,对方答复是对公司有利,而且牵扯到相关机构以后对公司合同中人员是否按规定上保险等等的检查问题,并认为我和公司没有合同就不是公司员工,既然不是公司的人就不应该给“工资”,在这里干活只是临时的、偶发的就该领劳务。 我想请问: 1、该公司的答复是否合理? 2、对试用期工资采用什么形式方法计税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或者您知道相关文号 3、不再有其他收入方式,这样按月全职上班是否可以算作“劳务”? 4、这个实际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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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4

0 0

    1、公司的做法和答复都不合理,用人单位自劳动者试用期开始就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 2、试用期工资计税和转正工资计税方法一样,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修正)。   3、你是公司招聘试用,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即为公司正式职工,不能算作劳务。
   4、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当地劳动局。助你早日解决问题,愉快的投入工作。 。

2007-04-22

248 0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试用期必须对劳动者发放工资这是必然的,劳务合同不存在试用期问题。你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就是通常说的劳动局或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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