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这是样: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05年向北京一个企业(一般纳税人)进了一批货物,该企业向我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其中光增值税金额为10多万元,我公司正常入帐了,但后来,北京国税部门发现,对方企业存在问题:就是这张发票,该企业逃交增值税,最后,反正是未找到该公司的人(跑了,具体不详),税也没收到。
现在,问题来了,北京国税部门,找到我公司所在地的当地国税局,要求我公司不得抵扣此项增值税,也就是,要求我公司 来交这笔税,我公司觉得冤枉啊,不交!后来,我们当地税务局,直接向法院起诉了,请问我们这样做(拒交增值税)有法可依吗?现在我们该怎么做? 在此向各位专家(或有此经历的同志)致敬,并求助!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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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
于情人节。
如果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了主管税务部门的认证,我认为你公司没有任何错误,税务局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其理由如下:
1、税收的主体是合法的独立法人,经过税务部门的严格审核确认的;因此,税务部门将一个法人的过错强加给另一个无过错的法人是不对的。
此做法不会得到任何法律的支持。
2、就这一笔业务而言,你公司的做法既不违背税法、也不违背会计法。无错,根本就不怕税务部门起诉。
3、给你公司开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同属国税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的发票核定、监管都是国税局的事,并且税务部门也没有公告该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做废;因此,该企业出现的税收问题,应由税务部门负责。
如果对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真的,并且正确无误,而且你公司也确实向对方购了货,也是按价税合计金额付了款,就应该抵扣。税局的规定不是法律,你们最好找个法律专家帮忙,与他们讲理,“谁主张,谁举证”“我错在何处”,“开票人有错,与我无关”,现在什么时代了,还搞株连九族吗?这是一个典型案例,很有代表性,希望你们能代表纳税人向法律讨个说法,我们坚决支持你!
从法律角度来讲
税征所和虚开方是当事双方,你公司属于第三人。
如果,你公司的所有手续都是合法合规的,那就是善意第三人。
当事双方的纠纷,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税务所征不倒税,就把损失转嫁到纳税人头上,属于王八蛋的做法。
但是税法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所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国家做王八蛋的事情,在中国是没有人能够对抗的。
天地不仁,以万五位刍狗;
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
如果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且你公司也确实向销货方购进相同数量、规格的货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进行抵扣,我认为你公司属正常抵扣无可非议。
现在问题是销货方逃税并不知去向,是对方逃税的问题,且你公司在正常销售因购进货物形成的产品不是照交增值税销项税吗?
税局已起诉你公司,ae325朋友说的对,建议你公司聘请精通税务方面的律师,积极应诉,为咱们纳税人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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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们是合法经营,照章纳税,那么根据这么多朋友的解释,你可以去应诉,税务部门起诉你们企业,并不代表就是最终的判决阿。
月半弯的回答只是税务部门的内部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走逃”企业、“失控户”不是法律概念,建议贵公司聘请精通税务方面的律师,积极应诉,为咱们纳税人讨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