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收押金应给对方开什么票呢?分录又怎样做呢?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
押金。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
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
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这种情
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在收取时,
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付款”科目。
在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
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或销售酒类产品(啤
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
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押金不再退还;出租或出借的包
装物收回,押金仍要退还。
若押金不再退还,会计处理上应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计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
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收回,押金仍需要退还的情况下,其会计处
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方法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包装
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的对应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将包装物押金应缴纳
的增值税计入“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科目。
第一种处理方法
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冲减了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造成应退还的包装
物押金与账面记载的金额不相符,给双方的往来账对账工作带来麻
烦,影响收取方的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相对而言,第二种方法较为
适用。
。
押金一般是要退还的,只是一种暂收款,不是销售货物所得,不能开具销售发票.收到时开收款收据,分录为:借: 现金 贷 : 其他应付款,退还押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收押金时给对方开收款收据,会录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