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新筹建公司。现决定与9月份正式生产营业。在此之前的费用等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该如何处理?是从九月份就开始摊销还从12月份? 请众位大虾说的详细一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
我的建议是:帐务上虽然可以一次性的记入费用,但到了年终时,计算所得税时还必须在税前扣除在当年不应该负担数额,所以,在帐务处理时,你可以直接按照5年的期限摊销的数据记帐,那么年底报税时,所得税报表不用再进行税前扣除等项目的核算,这样回简便一些。
下面举例参考:
例:某股份公司2005年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从9月份开始摊销开办费时,9月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60=1。
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
以后每月做相同的分录就可以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但该通知执行后,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国税局在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中,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办费。
上述公司在2002年10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标志着该公司可以开始生产经营,随后企业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这些都说明该公司已经不再处于筹建期了。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上述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取得营业执照后发生的费用记入相应的期间费用。
企业在经营期开始以后,购入的无形资产可按规定摊销,购入记入"固定资产"的不需安装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企业在经营期开始以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所以你应该于9月把这些费用直接冲入费用。 但是税务上还是要求五年摊销的,从9月份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