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通讯补助国家有那些具体规定税法规
补充一点(这也是北京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2、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全部
补充一点(这也是北京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2、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北京市规定
1、关于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最近,咨询公司员工通讯费缴税问题的比较多,现一并答复: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394号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九)、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且不得直接发放现金,应取得通讯费用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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