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 [2003] 153号)的规定, (1) 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2) 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人, 不予征收营业税;(3) 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 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人股等方式,从我国 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 重置...全部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 [2003] 153号)的规定, (1) 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2) 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人, 不予征收营业税;(3) 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 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人股等方式,从我国 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 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 回报。
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方式:(1) 企业收回或转让债权;(2) 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3) 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4) 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5) 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6) 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
企业取得重置资产,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人股时的作价为原 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 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
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资产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可以按重 新分类组合后确定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的原价,但重新分类组合后的重置资产原价,不得超过企业重置资产取得时的原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