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 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注:代销通常有两种形式,即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
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全部
鲁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 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注:代销通常有两种形式,即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
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 议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 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 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 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 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 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为收入,受 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 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或者发出代销 货物满180天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 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或者发出代销 货物满180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代销行为,修订的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结合现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 清单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 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 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 品满180天的当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