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是否具备合法性。?
所谓装修保证金就是为了防范业主在装修施工时的违规操作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利益受损害方设置的一种有效保障,其目的在于监督、规范装修行为,补偿因装修而受到损失方的利益。通常,业主要装修就要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 但这些费用是否应当缴纳?究竟该交多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其收取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一)从侵权角度讲,物业公司与业主并非侵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应主体。
根据《物权法》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的安全及他人权益对于业主而言是一...全部
所谓装修保证金就是为了防范业主在装修施工时的违规操作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利益受损害方设置的一种有效保障,其目的在于监督、规范装修行为,补偿因装修而受到损失方的利益。通常,业主要装修就要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
但这些费用是否应当缴纳?究竟该交多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其收取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一)从侵权角度讲,物业公司与业主并非侵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应主体。
根据《物权法》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保证房屋的安全及他人权益对于业主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
尽管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属于广大业主的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但其并非上述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即使在装修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质量或他人权益等造成了损害,也只是侵害了其他业主或者其他物业相关人的权益,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会形成一种债权与债务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53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以及若发现业主有违反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
由此可知,业主的侵权行为与物业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并非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对应主体,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不具合法性。
(二)从合同角度来讲,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装修保证金根据其设定的目的可推定为一种担保,意在担保主合同或者主债权的实现。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是装修装饰服务协议,暂且认为是装修保证金这一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关系。
但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装修保证金的性质、效力或者实现方式与其中任何一项规定都不相符。由此可见,装修保证金的性质并不明确。事实上,在业主交纳装修保证金之后,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书面的担保合同,甚至绝大多数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没有关于装饰装修房屋的书面协议存在,关于装修的规定或注意事项一般包含于临时管理规约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
综上,且不说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不存在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一个从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即使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有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修保证金亦不是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其性质无法认定。
目前,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是其余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没有关于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许可或是限制性规定。
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一般也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协议。很多装修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交纳装修保证金的条款,即使有约定了的,也并非是业主自愿签署、自愿交纳。所以物业公司大多是强制性或者变相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这显然侵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三)未经物价局定价,属违规收取。多数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并未经当地物价部门定价,物价部门也多不支持收取该项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属违规收取。
正因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不合法性,目前已有很多城市出台或者即将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文件明确禁止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比如上海物价局(1997年第165号文件)早在1997年7月1日起就明文禁止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装修押金,杭州、贵州、江西、安徽等地也明确禁止收取装修保证金。
2012年7月1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开始施行。笔者留心了其中的条款,亦未发现有任何关于装修保证金的规定。故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