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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公司名称变更

您好,老师!请问我公司有家客户在4月份中旬将公司名称变更,其它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户都未变(其中开户行名称因为税务登记证名称及营业执照没办下来暂未变更);我公司银行帐上收到的款是以变更前名称打款过来的。客户要求我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变更后的名称来开票,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我需要对方提供一些什么证明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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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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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要求我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变更后的名称来开票”,在税务登记证未变更完以前是不可以按新公司名称开票的。 对方名称变更完以后,需要对方提供以下资料: 1、名称变更的“工商核准件”复印件(该核准件是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的,并有工商局章的一张纸),加盖新公司的公章 2、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新公司的公章 3、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新公司的公章 另外,注明一下,“工商核准件”是证明一个企业提出变更名称等工商信息,并已经工商部门同意变更的一个有效证明。
    如果由企业自己写个说明来证明自己的工商信息变更了,是不具可信性的,容易给自己的企业埋下一个隐形炸弹!!会造成甲从乙购货,乙开票开给了丙。 我现在的公司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并且我公司也在去年更名,在办理完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后第二个月,老名称的增值税票就不能抵扣了。
    有95%以上的供货商会主动要求提供以上三样东西。 我觉得要求客户提供这些东西也是合乎情理的,对方应该也是能理解的,毕竟这是对大家负责啊! 以上供参考。

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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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应该开变更前的名称。但是,实际工作中,为了维持客户业务上的关系,可以和客户协商,是否可以等变更后再按变更后的名称来开票。如果客户不同意,只能让客户出具一份工商变更未办完的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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