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员应缴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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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精神,对该人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即:应纳营业税额=营业...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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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精神,对该人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即: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5%)。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对非本企业雇员取得的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额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鉴于营销员为取得上述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税法规定,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0%-15%扣除营销费用(具体扣除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然后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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