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地点
关于开展2010年宝山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主管局、街镇、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宝山单位、各培训学校:
为了加强对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10】2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人员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提升会计人员更新...全部
关于开展2010年宝山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主管局、街镇、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宝山单位、各培训学校:
为了加强对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10】2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人员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提升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将我区开展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已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接受各专业学历教育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凡当年新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从财政部门签发该证书的下一年度起,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时间
我区2010年继续教育工作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全面组织实施(网络继续教育自2010年7月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一)根据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和统一组织编写的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着重围绕《企业会计准则难点精讲及案例解析》、《税收实务操作指南》、《企业融资实务与案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制度新解》等内容开展培训。
(二)会计人员继续采取面授和网络培训并存的模式。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精神,2010年,本区将在推进网络继续教育的同时,继续保留面授培训,持证人员可任选其中一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本区面授培训能按本市相关文件办理。
我区开展网络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正在准备中。网络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一旦确定,将及时在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三)为了兼顾各单位日常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学习,2010年的继续教育采取单位组织、培训点上门施教和学员到培训点报名学习三种形式。
(四)各单位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持证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课程。
(五)凡完成规定学时,且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不干胶标贴和防伪合格证标贴。
该两种标贴须一并使用,缺一无效。参加网络教育并考试的,由考点办理确认手续。
(2010年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行在我区对口网校——中税网( )注册登记,自主选课达到一定课时后可预约登记,到指定考点进行测试。
测试合格后当场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六)凡是补2009年及2009年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为便于办班及加强管理,2010年仍集中在区经委培训中心进行培训。
(七)参加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文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会计类(职称)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完成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的;参加由财政部或上海市财政局单独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班,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的持证人员,应在参加学习当年度,凭相关证明到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宝山区友谊支路238号)办理抵免当年继续教育相关手续。
四、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点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宝山区业余大学(永乐路737号,联系电话:56126313)、宝山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牡丹江路301号,联系电话:56561520)、宝山区肃苑会计进修学校(密山路东路258号东大门,联系电话:56126267)、宝山经委培训中心(县前街11号,联系电话:56692097)。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与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六、考核与检查
(一)区财政局会计科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区财政局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公布、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区财政局会计科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点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凡是未取得市局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一律不得担任继续教育培训教师。
(四)区财政局将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特出通知。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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