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破产安置金吗?朋友是矿山企业工人,
以下供你参考
一、国企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国办发〔2005〕60号文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职工问题明确规定:
1、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全部
以下供你参考
一、国企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国办发〔2005〕60号文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职工问题明确规定:
1、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二)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文件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1、企业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新企业和职工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其他相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3、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为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在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4、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与上级单位订立,企业改组为国有参股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新企业与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也可以由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5、企业实行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
(三)京劳社资发[2003]213号文件明确,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时,有关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按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和京劳社资发[2003]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企改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京劳社资发[2003]213号文件规定,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京劳社就发[2002]53号文件对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进行了规定:
1、职工自行调出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6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90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2、若有单位接收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经双向选择,以每安置1人不高于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划拨给安置单位一次性安置费。
3、职工自谋职业的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标准依据该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可考虑按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
同时清算组要与职工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4、破产企业职工未办理分流安置的,终止劳动合同,并由破产企业比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标准给予职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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