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 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 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 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 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幵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 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 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全部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 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 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 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 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幵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 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 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 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 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幵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 知》2000年11月16日国税发〔2000〕18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 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 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 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 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 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 规定。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 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07年12月12日国税函〔2007〕1240号)
注: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课征滞 纳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