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白*, 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
协议人:张*, 女,1981年4月6日出生
协议人白*张*双方于2005年5月20日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8日生育女儿白**。因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白*与张*自愿离婚。
二、女儿白**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年付给抚养费壹万元,在每年11月8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白*可在周末,每年的寒暑假期间或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周与张*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探望时给女儿购买任何物品需双方共同协商。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六、双方离异后,经协商孩子可随母姓,户口亦同意转到张*户口所在地。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大家觉得这个协议书写的有什么漏洞吗?因婚后一直两地分居,孩子一直由我抚养,丈夫一直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而且经常找不到人。我担心签字离婚后他连这些抚养费用也拖欠,该怎样完善协议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