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 我现遇到一问题,我在2008年12月认证了12份专用发票,在申报2008年12月份(所属期)只抵扣了6份,其余6份在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在待抵扣栏目,现进行2009年1月份(所属期)申报,能否将上月待抵扣的6份,进行本月申报抵扣?有相关的规定吗?急盼回音!!!!!!
你上个月有交税么?如果你的销项税额大于这12份发票的进项税额,而你只抵扣了其中6份的进项税额,其他的正常交了增值税的话,那么另外的6份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你只能转出了而且以后也不能抵扣了,如果你上个月的销项税额低于12份发票的进项税额,你只抵扣了6份就够了,其它的放到待抵扣里,并且你上个月没有交税,那么这6份在待抵扣的进项税就可以当做上期留抵,这个月继续抵扣,不知你属于哪种情况呢?
当月认证当月必须抵扣,如您所说:在2008年12月认证了12份专用发票,在申报2008年12月份(所属期)必须将上述12份发票全部抵扣,如果只抵扣了其中6份,那么剩下的6份以后将无法抵扣。
如果下月抵扣,在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时,系统在数据库中找不到这6张票的数据,会自动把卡锁住。 转税源管理部门核查。
上述规定的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该文件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逾期不抵扣视同自动放弃,所以你上月认证的本月不能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