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新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5‰。
二、新旧所得税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比较:
如:某企业(内资)2006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1、根据旧税法规定:
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5‰+(2400-1500)*3‰=10。2(万元),超过列支标准19。8万元(30-10。2)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新税法规定:
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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