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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超过90天,该任何处理

对方开给我方的增值税发票不慎丢失尚未认证,也没超过90天,该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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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0 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28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要找销售方,让销售方找他们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从他们那里复印记账联,然后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到税务局认证。
  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加起来就等于原来的抵扣联了,法律效力和抵扣联相等。  。

2008-08-06

180 0
如果是你方掉失了,我想你要去办个登报遗失才可以了

2008-08-06

198 0
对方要到国税开税票丢失证明,并把对方的税票存根联复印加盖发票单,丢失证明与复印件一起给你,你拿证明和复印件认证即可,如果复印件能认证过去,就能正常做帐,如果复印不清楚,认证不过去,就只能认对方重新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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