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 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 个人。
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包
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 承租人和承包人。
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全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 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 个人。
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包
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 承租人和承包人。
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
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 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 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收制度。
(5) 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
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