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已不经营,固定资产怎样处
没有经营提折旧有什么用呢几年没有经营,我想报税也是零申报吧,还是赶紧去注销吧!公司解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清算损益
如有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未分配利润
国税: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全部
没有经营提折旧有什么用呢几年没有经营,我想报税也是零申报吧,还是赶紧去注销吧!公司解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清算损益
如有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未分配利润
国税: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窗口:
1、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原件。
(二)受理
纳税人必须先办理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事项,税务登记窗口检查是否符合注销登记受理条件,符合条件方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不符合的,税务登记窗口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符事项。
按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核准
已受理注销申请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清算并结清涉税事项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及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地税: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按照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清缴税款——注销登记的顺序办理。
查账征收纳税人的办理程序:
一、缴销发票
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发票科(组)接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表》(DJ011)时,缴销纳税人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局(所)控管科(组)接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表》后,进入税务查程序。重点检查纳税人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2。已申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是否缴清;
3。
发票是否已缴销;
4。是否享受减免税待遇及减免税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5。是否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根据检查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未发现问题的,做出《税务检查结论书》(JC024),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注明《税务检查结论书》号码,加具"同意办理"意见并加盖分局(所)印章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有关事宜。
2。对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检查完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检查部门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注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编号并签署“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通知其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的检查处理。
1。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域内,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时,应由税务局(所)检查总机构是否己统一缴清地方各税,未缴清税款的应由总机构书面声明该分支机构有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并由于总机构负责。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的,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时,应提供总机构税务局(所)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己由总机构统一缴清各税的证明。
按上述程序检查核实后,税务局(所)对拟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分支机构不出具处理决定或结论书,只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有关事宜。
三、清缴税款
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科(组)接到纳税人已由税务局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理税款清缴,税款清缴完毕后签署“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对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由税务局(所)负责催报催缴。对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注销。
四、办理注销
登记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由税务局(所)、各区地方税务局(所)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后,再与电脑资料核实纳税人完税情况,审核无误后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签署办理注销的意见,退回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给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DJ012),及时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电脑。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登记部门应办理恢复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补齐申报手续并接受处理。
单定、双定征收纳税人的办理程序参照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程序。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