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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司系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今年春节前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由购货方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预付我公司货款35万元,我公司在春节后发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公司)并结清货款。近日稽查局下来检查,发现这一笔业务,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付款方不一致,此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稽查局的说法是否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

全部回答

2007-12-05

0 0
  这业务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关键是业务是否真实,如果业务真实的,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那稽查局的定性不准确,如果没有货物的交易行为,那稽查局的定性是准确的。 实践中如果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需要稽查局检查发现没有货物的交易行为,而且这证据是由税务部门来举证的,即由税务部门找证据。
   税务机关如果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付款方不一致”这点就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证据不足。

2007-12-04

50 0
稽查局的说法是对的,增值税要求票、款、物必须一致,否则有虚开发票嫌疑。购货方为什么不以公司的名义预付货款?他可将资金暂借公司,再以公司的名义预付货款就可以了。现在只能想法证明该人与购货方公司关系的真实性,以求得稽查局认可。若能与稽查局的人沟通一下最好。

2007-12-04

17 0
只能用现金进行支付(当然也是假的)进行销账了。 借:应付账款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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