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不是视同销售的概念!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 所谓视同销售的概念就是按照会计的核算是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但是在税法的核算上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视同销售的情况一般发生在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候,比如将货物赠送给他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 视同销售的目的是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以及公平税负,防止偷漏税。 我记忆是不是视同销售的情况判断的原则:下一环节不再会有形成收入的销售行为发生 (二)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况 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发生在你所讨论的“下一环节不会再发生增值”的时候。
所谓不会再发生增值是不发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额的情况,并不是说不会产生经济利益的增值,你的理解是对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情况都是非增值税增值就是营业税纳税范畴的,比如购进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材料不可以进项抵扣,是因为免税产品不计算销项税,所以也没有进项抵扣,并非是营业税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