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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捐款谁缴纳税金?

别人捐款给我,是我缴纳税金还是捐款人缴纳税金?缴纳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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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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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接受捐赠 你应该纳税 是20%的偶然所得 如果捐赠的对方 通过非盈利机构捐的 它在限额内 可以从利润中扣除 如果是直接捐赠 那他从利润中不可扣 意思是它要多交税 一般捐赠都是 他给你10万 含税了

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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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有几种情况: 1,别人个人捐款给你个人,你们双方都不涉及缴税的问题。也可以说都不要缴税。 2,别人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名义捐款给你个人,如果是直接捐给你的,企业支付的捐款不能在缴所得税前列支,也就是说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如果是通过国家认可的中间机构(如希望工程、慈善总会等)捐给你个人,企业支付的捐款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可以在缴所得税前列支,超过3%的部分,不能列支。  你个人一般不需要缴税。
  
  特殊情况下,要缴个人所得税。 3,别人个人捐给你企业,别人个人不用缴税,你企业应该将收到的捐款并入利润缴企业所得税。 4,别的企业捐款给你企业,别的企业支付的捐款一律不得在缴所得税前列支,你企业应将收到的捐款并入利润缴企业所得税。

2007-08-03

99 0

    接受捐赠单位和捐出单位都要纳税。 第一:接受捐赠单位纳税: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中,主要是两类:一类为货币资产;另一类为实物资产。受赠企业对增加捐赠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不同的。
     一、对于接受货币资产   对于接受货币资产,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缴纳所得税。  内资企业接受货币资产捐赠不需缴纳所得税,按接受的货币资产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处置,外资企业接受货币资产要按法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计入应交税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置,于收到货币资产的当期进行纳税申报。
  现举例说明:   1、内资企业A公司接受货币资产捐赠400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400万元   2、外资企业B公司接受货币资产捐赠400万元,该外资企业实行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账务处理为:   收到货币资产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万元   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0万元   二、对于接受实物资产   对于接受实物资产,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体现资产收益时间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体现的收益时间为收到捐赠资产的年度终了;内资企业为每期计提折旧后体现收益。   二是缴纳所得税时间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缴纳所得税为收到捐赠资产的年度终了;内资企业为每期计提折旧后缴纳所得税。
     现举例说明:   1、内资企业宏丰公司2002年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150万元,预计可以使用5年,残值为零,所得税率为33%,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150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100.5万元      递延税款 49.5万元   每月计提折旧=150÷5÷12=2.5(万元)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2.5万元    贷:累计折旧 2.5万元   企业账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设置了一个“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的二级科目,主要是用来核算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扣除未来应缴纳所得税的差额。
    另外处置该实物资产或使用时,由于该资产的收益已经实现,应将“接受捐赠资产”转出“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资产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每月的折旧费相应增加,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每年年末应从“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账户,消除由于接受捐赠增加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150÷5×33%=9.9万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9.9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万元    贷:银行存款 9.9万元   同时也要相应地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账户。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20.1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1万元   以后各年的账务处理与上述一致。   2、外商投资企业德尔明公司2002年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150万元,预计可以使用5年,残值率为10%,所得税率为30%,则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 150万元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50万元   每月计提折旧=150×(1-10%)÷5÷12=2.25万元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2.25万元    贷:累计折旧 2.25万元   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扣除应缴纳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5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05万元   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通过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纳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捐出单位纳税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2003)财会029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03)45号文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帐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应将上述捐赠事项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以上规定包括了较为丰富的内涵,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会计处理要点 (一)、对捐赠资产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二)、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业务、(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会计准则中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计帐: 对捐出的存货与无形资产,在会计分录贷方按捐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直接登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不必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归集。
   (三)、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此项规定在(2003)财会29号文件下发之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未曾有过明确。
     (四)、要准确把握捐出资产帐面价值的概念,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所得税纳税调整要点 (一)捐赠业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二)、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记入损益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税法均应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加上因捐赠事项产生的差异,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上述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四)、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额以及增值税额计算基础是公允价值,而不是帐面价值。 三、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例释 例:某县城书店2003年通过县残联向聋哑学校捐赠图书一批,面包车一辆。
  图书是书店库存商品,市场售价50000元,该书店采用售价核算法,商品进销差价率为20%,帐面保留商品进销差价10000元,另外按行业规定提取了10%的商品跌价准备。  面包车是书店已使用固定资产,原值220000元,累计折旧额41800元,县残联开出正式收款凭证由书店据以入帐。
  书店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 分录(一): 借:营业外支出468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 贷:库存商品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6800 分录(二): 借:固定资产清理178200 累计折旧41800 贷:固定资产220000 分录(三): 借:营业外支出178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78200 设该书店2003年度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205500元(其他未发生捐赠事项),企业计算出捐赠事项的纳税调整额=46800+178200-1205500×3%=188835元。
     对照前述规定,以上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额的计算存在以下几处错误: 1、分录(一)中,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不应登记“进项税转出”。既然是视同对外销售,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就应产生“销项税额”。
   2、该分录相应发生销项税应以公允价为计算依据,本例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3、该分录中借方漏记削价准备金5000元(50000×10%)。
   4、该分录中贷方漏记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附加费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两项税费应分配额的计算有一定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可采用简化办法,即按该项捐赠资产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分别乘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率。
    在本例中捐赠库存商品应负担的城建税=[50000×17%-40000×17%]×5%=85元。 捐赠库存商品应负担的教育费附加=[50000×17%-40000×17%]×3%=51元。
   因此分录(一)的正确做法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 43636 存货跌价准备 5000 商品进销差价 1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应交税金—城建税 8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51 5、纳税调整额中未减去已缴纳的流转税。
    算式中加进去的营业外支出总额包含了已缴纳的流转税,纳税调增额中必须剔除这一部分才是正确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由前述公式计算可得: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50000+178200)-(50000+220000-5000-10000-41800)-8636]+221836-1205500*3%=[228200-213200-8636]+(43636+178200)-36165=192035(元) 。

2007-08-03

101 0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确定是企业还是个人行为。税法规定: 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 部分扣除: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办理的捐赠)可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额保险企业1。
  5%)。   二、 全额扣除: 1、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2、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3、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4、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5、 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交响乐团、京剧团、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图书馆、博物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10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涉及个人(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以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另: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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